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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破解辩护律师执业中实际权利受损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6 14:11:49 | 点击次数: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日前,云南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司法界人士称,“云南出台的这一《规定》是一个进步。规范律师执业,强调律师义务并要求律师恪守;保障律师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辩护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实际权利受损问题。”

  这份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会签完毕,在全省各级政法部门执行。

  长期以来,有关机关设置审批程序、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限定和检查律师会见内容、对律师会见实施监听等,造成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难度: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为破解这些问题,云南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等等。会见受到拒绝和阻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同时,还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时限、程序,以保证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顺利进行。

  针对过去很多法院禁止律师拍照,并且收取高额复印费,有的高达每张1元钱,律师办案仅复印费就成千上万元,律师复印卷宗成本居高的问题,新出台的《规定》明确,阅卷是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复制材料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案件复制费应予以减收或者免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有关案卷材料并保证其完整性,提供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便利。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案件暴露出,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是很多冤假错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率还很低,律师的诸多诉讼权利面临着实现上的难题。有资料显示,近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甚至仅为12%。虽然全国律师现已超过22万人,但201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却不足3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司法界人士认为,云南的《规定》“进步较大,实践效果良好且明显,辩护律师整体职业环境有明显改善”,但仍然“还有继续修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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