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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不能迷信重刑主义
发布时间:2012-06-25 15:14:26 | 点击次数:
 

在第2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在为消除毒品对人类的危害展开广泛的宣传活动。近日,围绕着反毒、禁毒,国内也有大量的案件报道和禁毒、戒毒的知识性内容见诸报端。而在法律界,围绕着控制毒品蔓延的法律对策和社会防范措施等,同样展开了较为集中的研讨。虽说诸多涉及毒品控制的社会政策探讨难免旧话重提,但结合一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研究更具针对性的防范、遏制对策,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应当看到,毒品泛滥和毒品违法犯罪增长的原因是复杂的,因此,针对其治理的措施也必须是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在对付毒品违法犯罪的措施方面,不存在“以一当十”、“以不变应万变”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坚持不懈。

  不过,长期以来,我们在处理众多严重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过多依赖单一刑罚手段甚至迷信重刑主义的思维定势,似乎只有依靠刑罚手段和重刑威慑,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者控制毒品等社会不良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思想方式是幼稚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对于重刑功效片面化的高值期望。

  要找到治理毒品问题的根本措施和具体方案,就必须首先探寻毒品问题形成的根源所在。医学界一般认为,引起毒品依赖的因素主要有毒品、用毒和环境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种子、土壤和气候一般。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促使用毒者在心理、生理、病理诸方面发生变化,并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的特征。社会学界则更加重视造成毒品泛滥和毒品激增的各种社会因素,一些学者认为,父母的早期离异、身心障碍和家庭生活缺乏温暖,与青少年吸毒具有密切的关联,而社会文化、宗教信仰、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以及民族传统对毒品的使用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当然,我国的法律学者在对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则更加重视对现阶段我国毒品违法犯罪之所以增长的较为直接的历史原因、国际背景、经济因素、精神状态和地理及社会环境原因的分析,认为毒品问题是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症”。一个具体的个人或者群体之所以会走上毒品违法犯罪之路,往往是这些众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由此,为了有效控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范和治理,以达到全面消除毒品泛滥的效应。

  比如在对毒品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由于我国境内的毒品大多直接来源于境外,因此,就必须首先加强对境外流入毒品的控制。过去,“金三角”所产毒品大多由贩毒分子武装押运至曼谷、仰光后,再转入其他国家。但近年来,深受毒品之害的泰、缅等国政府拨出巨款,对“毒泛区”发起打击行动,致使毒品的流向开始北移,造成大量毒品流入我国境内。这些毒品虽有的仅在我国“中转”,但也有不少直接就地贩卖。不仅如此,由于毒品涌入,境外的犯罪集团和贩毒组织也开始入境活动,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变得越发严峻,出现了由边境省份迅速向内地扩散的势头。所以,健全缉毒执法机构,装备一流的毒品检测设施,完善涉毒情报信息系统,并在边境地区集中优势警力查禁毒品走私,应当成为现阶段控制毒品犯罪的重要任务。同时,对境内依法生产、供应、储存、运输、进口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其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被盗事故。 

  在对吸毒人员的矫治方面,应充分注意其形成原因及情节差别,有针对性地将教育、处罚和医疗措施结合起来,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重在强制戒毒和治疗、教育。考虑到现行法律并未将此类行为列为犯罪,有必要在去年颁行的戒毒条例的基础上,就其教育、医疗的机构、编制、经费及教育、治疗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等再做全盘考虑和制度完善,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

  在毒品防范的宣传活动中,重点是加强对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工作。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中,专列毒品危害、防范及责任内容,从而在青少年中,倡导一种拒毒不染、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及政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和综合治理,毒品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的蔓延之势,一定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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