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3大“霸王条款”——“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均将成为历史。广大车主迎来利好消息,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通知》均将其取消。
“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意味着“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免责事项要特别提示
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引起更多纠纷,《通知》还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旧车投保可省上千保费
以上述三大“霸王条款”中的一条——高保低赔为例,所谓高保低赔,例如一辆购买时花费了10万元的汽车,开了五六年后,这辆旧车的实际价值肯定远不如购车价格,但还要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但在发生事故赔付时,却要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赔付。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据业内人士测算,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新规定,“高保低赔”被取消后,原价20万现值10万元的旧车在“实保实赔”中将少交千元保费,在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后也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 个 案
车主欣喜不平等地位得改善
汽车产品维权历来都是一件让消费者极其被动的事,车主大怒之下砸车、用牛拉车、用车堵4S店门等事情频频发生。而在车险方面,受到“霸王”条款的影响,不少车主遇到付了保费却得不到理赔的情况。腹背受气,消费者买车后用车也不省心。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都是车主常遇到的问题,家住北市区的车主张先生就有一次很不愉快的经历,“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发生车损事故。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
事故结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面对高保低赔的情况,车主只能哑巴吃黄连了。采访中,车主均认为,这些霸王条款的取缔,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此同时,也有车主会担心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产品价格来变相变通,这样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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