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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看公民法律素养
发布时间:2011-07-21 22:16:44 | 点击次数:
 

最近,因为对“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二审改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据调查,该案已被列为网络热点排行榜的榜首,90%以上的网民认为李昌奎死刑改判死缓,量刑过轻,由此延伸出对云南高院公正执法的能力提出强烈质疑。在此,笔者认为,公众有权对包括案件在内的公权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提出问题的态度应该是理性、客观,并富有建设性的。单纯地情绪宣泄,不仅会扰乱公众视线,放大消极影响,而且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冲击,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我并不同意网民关注李案是一种公众的狂欢的观点。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何况在网络时代,不让网民发表意见,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公众虽然不是专家,七嘴八舌,有真知灼见,也有错误谬论,我们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择其善者而从之。绝大多数网民发表言论的动机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只许专家发表意见,民众发表意见就是“集体狂欢”,确有居高临下的精英意识的嫌疑。因为专家也远离事发现场,他的意见相对于官方的结论也只是民意之一种。

  但是,肯定舆论监督的作用,并不是说所有舆论的作用都是积极、正面的,真理并不一定掌握在公众手里。错误、消极甚至被人为操纵的带有恶意的舆论是存在的,因此对错误言论决不能放任自流。要防止公众的善意、正义的呼声被各种杂音扭曲、遮盖。错误的舆论有多方面表现:一是传播虚假、似是而非的信息;二是曲解国家法律法规,散布观点错误的言论;三是以偏概全,以小见大,上纲上线,攻击一点不及其余。

  在李案的众声喧哗中,杂音的存在是必然的,有几点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少数舆论对二审法官办案的动机无端猜测,认为法官贪赃枉法,故而偏袒了被告人。而根据调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都很贫困,不可能有能力贿赂法官,而且死刑案件的审理,必须经过由27人组成的审委会讨论通过。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农民家庭是不可能买通这么多高院的法官的,而有理智的高院的法官也不会为了蝇头小利在一个有影响的案件中冒徇私枉法、自毁前程的风险的!

  二是有人由此案对云南高院法官的水平、能力提出质疑。理性分析,云南高院每年审理的案件达上万件,死刑案件数量也不在少数,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李案只是其中之一,此案并非冤假错案,只是存在争议,由此一案全面否定云南高院的成就,质疑全体法官的能力,不是太过分了吗?

  三是个别人对办案法官包括法院领导进行肆无忌惮的人身攻击,甚至用暴力语言威胁法官,这在一个法治社会是不能允许的。对一个普通公民进行人身攻击,法律上是侵权行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的人身攻击,更不能允许。司法人员脱下制服是普通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穿上制服,则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对司法人员的攻击就是对法律的攻击,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若司法人员自身都得不到保护,谁来保护普通民众?如果法院的判决都遭到肆意诋毁嘲笑,我们还依赖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结果就会动摇我们这个法治基础本来就比较脆弱的社会的根基。

  云南高院正准备对此案进行再审。如果结果仍然维持二审的死缓判决,我们会在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尊重这一判决,因为我们任何人都不能越位代替法官办案,如同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虽然公众强烈质疑,但法院最终的结果,民众也予以承认。发表意见归发表意见,但要无条件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就是尊重法律,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应该有的素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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