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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小产权房纠纷应避免利益失衡
发布时间:2011-06-24 09:45:17 | 点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更为全面地认识合同效力。在采矿权等纠纷中,要根据不同的强制性规范来确定合同属于无效还是未生效,对于未生效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要注意其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在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要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对于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要通过运用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

  他表示,人民法院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因国家信贷政策变化导致买受人无履约能力、因限购措施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约定,通过合同解除等制度,使当事人尽快从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辅之以返还原物、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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