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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发布时间:2011-06-24 09:44:03 | 点击次数:
 

侵权责任法实施近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

  他指出,要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是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这类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二是要注重探索将受害人基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不同请求权纳入同一诉讼中解决的方式,充分利用合并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讼累。三是要认识到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特征,注意平衡保护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法保护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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