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Navigation
关于法阳
法治新闻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诉讼常识
律师风采
服务指南
网站公告
大理资讯
快捷通道│Fast passage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嫌疑人应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11-05-26 20:34:11 | 点击次数:
 

核心提示:笔者认为,以无逮捕必要对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作出不予逮捕批准逮捕决定才是正当合法的。但是,危险驾驶罪是轻微罪,其法定刑罚只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在于,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打击和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定醉驾行为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继最高人民法院引发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大讨论后,公安部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警力对醉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地接到了当地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据媒体报道,5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该省高速公路首例醉酒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冉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17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各地检察机关对报捕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两类,一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一是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符合逮捕条件,另一种是无逮捕必要。若是其他罪名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是,对于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多样化,不符合相同犯罪相同处理的刑事司法原则,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如何处理才是恰当的呢?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律未做修改之前,以无逮捕必要对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作出不予逮捕批准逮捕决定才是正当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将案件不作处理直接退回给的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通常理解,逮捕条件分为事实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逮捕必要性条件(采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对于欠缺上述三条件之任一的,都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醉酒驾驶只能处以拘役刑罚,此类案件显然不符合逮捕条件中的刑罚条件,故检察机关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只能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只能是“无逮捕必要”。无逮捕必要(相对不捕)与绝对不捕、存疑不捕并列为不捕的三种形式,“无逮捕必要”应作广义理解,是指检察机关对针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前提之一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罪行较轻,“刑罚条件”本身也是“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不符合逮捕条件”主要是指案件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只有不符合逮捕第三个条件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无逮捕必要”,而不符合逮捕第二个条件的情形应认定为“不符合逮捕条件”,那么,不符合逮捕三个条件的任一条件都可认定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最后强调的是,危险驾驶罪是轻微罪,其法定刑罚只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