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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令应具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1-05-11 11:11:02 | 点击次数:
 

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出的表述。

  张军指出,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

  张军强调,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要考虑对被告人能够监控、便于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禁令内容与行为人日常生活过于密切,难以有效实施的,不能随意作出宣告。宣告适用“三个禁止”的具体期限,不能超出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在不低于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最短期限下,主要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约束其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实际必要性大小等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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