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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补充修改危险驾驶罪等10个新罪名
发布时间:2011-04-29 08:30:29 | 点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实施。

  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64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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