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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阳律所联合邀请梁慧星先生到大理讲学
发布时间:2024-05-27 14:44:41 | 点击次数:
 

             2024年3月23日,在大理阳春三月樱花缤纷之际,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大理大学法学院、大理州政协社会科学界委员工作室诚挚邀请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来大理大学开展学术讲座,讲座吸引了众多对民法学领域感兴趣的学者、师生、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等数百人参加,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积极参与,聆听了本次精彩讲座。

讲座开始,大理大学法学院院长杨运星率先为众人隆重介绍梁慧星先生的人生阅历和辉煌成就,接着已八十高龄的梁老师正式开讲。有别于平时的讲座,梁老师此次别出心裁,以“读法条,学民法”的方式给大家深入讲解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梁老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律条文为主,再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教大家如何正确学习和掌握其中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

首先,梁老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1167条为例,从内讲述法条中的“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关键词与《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的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联系,从外将该条文与德国、日本等国外的相关立法作对比,指出了新修订《民法典》后的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具有结合中国实践、与时俱进的特点。同时,从该法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权来看,法条兼顾了传统侵权和新型侵权,不仅保护范围更大,同时在防止事前危害、避免损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进步。在讲述第1176条时,重点强调了条文中“文体活动”关键词,列举“文化活动、文旅活动”等其他相近词语作对比,突出说明法律语言的细节和精辟,更指明其存在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大家文化和体育共同发展,尤其是在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极具现实和发展的意义;同时结合第1198条和第1199条,论证三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活动组织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适用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之后,梁老师讲解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依据受害人和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条文中“分担损失”一词重点剖析,指明其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梁老师也建议,第1165条对过错责任原则有明确规定,1186条以1165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为适用前提,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应当将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写在第1165条之后;且第1165条第一款与第1186条不仅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更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在讲解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第1192条、第1193条时,梁老师对其背后的法理进行深究,表明法律条文体现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享受利益者承担责任,能控制风险者承担责任。对于雇员受第三人损害的,梁老师认为法律应当坚决支持双赔制度,除享受工伤待遇外,可全额追责于第三人。同时,对于条文中“用人单位”一词,梁老师援引修订后的新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详细讲解,尤其强调新规对律师事务所也同样要求承担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需引起重视。对侵权责任编第1193条的规定,梁老师指出其出自《美国侵权法》,体现独立契约制,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系等价交换,并依据自身过错承担损害后果,本质平等。最后,梁老师给大家讲解侵权责任编第1129条规定,对条文中的“环境”、“生态”的定义,梁老师给大家参照了《环境保护法》中第二条的规定,对“环境”一词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1234条、1235条中的“故意污染环境”和“严重后果”两个构成要件,梁老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详细解释。

梁老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要法律条文为例的讲解,不仅从侵权责任编内部论证牵连法条之间的联系,体现《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更从外部的关联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拓展、解析,再加之梁老师深厚的法理知识解读,使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条理清晰,更容易让人理解,令人印象深刻,成功给众人讲授了“如何正确读法条”,“如何通过读法条来学习《民法典》”,让众人深刻体会到了法律语言文字的独特魅力!参座人员被梁老师独特的讲课方式深深吸引,现场悉心聆听,讲座最后,全体人员鼓掌表示致谢。

讲座结束后,法阳律所全体律师在李庆主任的带领下,对梁老师表示真诚感谢,并与梁老师共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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