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3、程序转换
当事人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
4、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5、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来源: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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