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几年因为企业污染造成的农村环保诉讼纠纷逐年增加,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立案难,举证难,审判难等问题,环保诉讼又成了人们主张权利时难以逾越的屏障,前不久发生在福建的一起环保诉讼案的胜诉,给我们带来了深度思考。
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区约30公里的闽侯县青口镇青圃岭自然村,这座占地面积160亩,年处理规模达4万吨的环保基础项目,是国家十五期间建设的八座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厂之一,然而就是这么一家致力于“保护蓝天碧水、共建绿色家园”的环保基础企业,从2002年试投产开始,就一直面临着环保设备不过关问题,村民 林从廉说:“每天在农田里面一般都会看到,一天大概一两次,都有黑烟上来,整栋房子里面都有黑烟冒上来。”
村民杨德官:“农田全部被污染,污染的特别厉害,农民要到田里去种田,手痒脚痒全部得了皮肤病。”
村民们反映由于环保不达标,这家固体废物处理公司曾先后被国家环保部,以及省市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根本无法对企业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福州市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审判长俞淑娟表示:一点就是说,他这个向场外排放的排放水中还有渗出水当中含有有害物质,不排除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第二点就是说,焚烧设备向场外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噁英的成分。
从2009年5月到2010年1月期间,青圃岭村因癌症死亡8人,其中住在企业排污口附近的村民相继死亡3人,村民杨德官说:“年轻人我们这边相继得了癌症,脑症,年轻人死了五六个人了,全部肺炎严重引起的脑部症状。”因为对企业排污不满,青圃岭村村民开始了环保维权路,从2010年的3月开始,当地村民将污染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了漫长的诉讼之路,2013年12月11日,闽侯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向青圃岭村村民支付各类赔偿共计600万元,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到了福州市中院,2014年7月8日,福州市中院做出基本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辉:“判决其实是对环境的受害者有一个很大鼓励,因为这个案件的赔偿金额达到600万,应该讲在目前为止的话,在福建省应该是很少见的,另外这个案件也警醒污染企业,对污染企业来讲,它在占有公共资源、污染公共资源,然后获得企业的利益的同时,它是要付出代价的。”
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但环境诉讼却少之又少,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案件有30万件,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却不到1%,近两年这一比例有所提高,但也仅占到了2%至3%,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辉说:“一个环境诉讼案件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处于劣势,一个他比较难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他没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撑他们的诉讼,从证据等等方面,另外一方面,诉讼的时间比较非常长,所以他们得到的保护效果很差,还有就是法院判决的补偿力度很小。”
有关专家表示,在环境诉讼当中,由于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审判难等问题,加上环境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远不如上访等途径来得快,以本案为例,600万的赔偿数额在其他案件中算不上什么太大的数额,但是在环保诉讼中原告胜诉的数量本身就不多,赔偿600万更算得上天价了,福州市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 审判长俞淑娟:“这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能启发更多的老百姓,碰到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去解决问题。”
历时五年,这起案子终于尘埃落定,我们不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官司审判要历时五年,600万元和五年来固废公司的经营收入谁高谁低,长期以来存在立案难、举证难、审判难等问题,真的是难以捅破的玻璃墙吗?有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环境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许多群众采取上访等来得快的途径,这是一个尴尬的环保维权现实,让人欣喜的是,明年1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将实施,有望大批环保诉讼坚冰难破的现状。
新环保法明确,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据初步统计,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环境保护的很多地方组织也有非常好的环境保护的经验、公益性,在他的那个地域范围内也是非常强的,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事件当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需要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评估和修复所需的经费的评估,鉴定费用都比较高,这就限制了环保公益组织发挥作用的能力,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环保组织主要难就难在它的实力,无论是从财力、物力还是从取证能力,检察院他有那种调查取证权,但是你是一个社会组织,这些方面的能力与环保案件这一步调查取证,证明力的要求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对此,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透露,江苏省正在通过政府层面做着有益的探索。
刘亚平说:“江苏环保厅、财政厅、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关正在政府的关注下在筹建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省一级将在每年的环境专项资金当中拨出一部门资金用于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司法诉讼环境评估和鉴定方面的垫付费用,至于最终的承担,原则意义上应该由污染方和损害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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