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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次公布98起未成年人案例
发布时间:2014-11-27 11:23:39 | 点击次数:
 

  11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通气会,向媒体公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一次发布近百起案例尚属首次。

    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辖区的部分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抚养权纠纷和性侵害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各地未成年人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黑客成为网络卫士

 

    未成年人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容易误入歧途,对于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要正确引导,不应过早将他们打上犯人的“标签”。

    【案情】2011年,被告人赵某会同施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窃取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赵某获利两万余元。

    【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后赵某顺利毕业,与他人合作开办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评析】本案被告人实现从少年黑客到网络卫士的成功转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判后帮教的积极社会意义。

    【案情】2011年,被告人王某和其老板、被害人郭某到河南省洛阳市某宾馆住宿。王某趁郭某熟睡之际,偷走其价值两万余元的财物。

    【判决】法院二审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评析】王某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即与其同居的老板郭某。二审法院从王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被害人郭某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予以改判。

 

    抚养纠纷最小伤害

 

    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抚养关系纠纷案占很大比重。

    【案情】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判决】小明已年满11岁,法官单独与小明进行了谈话,小明表示与李某共同生活更好。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与社会观护员共同开展调解。最终,孙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评析】本案中社会观护员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查报告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小明也在观护员帮助下,有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个性更加健康向上。

    【案情】原告庄某与被告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吴某生活,后庄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判决】法院征询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更愿意随原告生活,但不排斥随被告生活。由于原告现借住在男友家,距孩子学校较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法院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在充分调查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性侵案件双向保护

 

    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不满18周岁,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情】未成年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洪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先后3次与洪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积极争取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评析】本案中,双方均未成年,应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予以处罚的基础上,注重矛盾化解,修复两个家庭的裂痕。通过努力,被告人父母积极主动替子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并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

    【案情】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华某先后对被害人李某、胡某等20名幼女强行实施奸淫行为。2011年,被告人华某先后对被害人孙某(6岁)、张某(7岁)和薛某(7岁)实施猥亵行为。

    【判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华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被告人华某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猥亵行为的对象,均为无反抗能力的小学女生,且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犯罪地点多在学校附近,作案极其猖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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