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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3-14 15:45:51 | 点击次数:
 

板木材质家具当作实木家具出售,法院依法认定卖家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责任;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相对比较小,多发性特点明显。法院将切实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为每一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提供更加有力司法的保障。

十倍赔偿确保舌尖安全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产品外包装显示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据介绍,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10倍赔偿货款17360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限定于糖果,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同时,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照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典型案例立足于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运用民事赔偿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张勇健说。

知假买假可判退一赔一

2009年3月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据了解,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于此,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春和大药房经营者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

该案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确定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存在虚假宣传,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为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一倍。

张勇健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主张退一赔一。

预付费未消费应予退还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宝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宝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向孙宝静发布声明书,孙宝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

在接受几次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宝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由一定得公司返还其9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还孙宝静48200元。

“该案例明确保健服务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张勇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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