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娘新婚之夜入厕归来上错床与伴郎发生性关系后告其强奸的刑事自诉案,法院最终判决伴郎无罪。
2013年8月30日,吴刚与冯丽举行了婚礼,巩大志为担任伴郎。当晚巩大志住在新郎吴刚家,劳累了一天的他,上床即睡着了。因乡下的条件所限,一家只设一个公共卫生间,房间也只用门帘挂起,不设木门。大约凌晨2时许,新娘冯丽内急如厕回来误入巩大志的房间,上床与巩大志同眠,又想再来一次性爱再睡。于是,便用手抚摸巩大志的身体。巩大志在睡梦中被摸得性欲大起,便翻身将冯丽抱住,与冯丽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便甜蜜入睡。
“快来人啊,有人强奸!”天蒙蒙亮时,巩大志突然被女人的尖叫声惊醒。闻声赶来的吴刚及家人将巩大志团团围住,大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要巩大志赔偿2万元私了。而巩大志则认为自己没有错,也没有钱。冯丽与丈夫遂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认为不属强奸,不予立案。冯丽与丈夫吞不下这口气,将吴刚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巩大志在自己所睡的床上与冯丽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由于冯丽半夜如厕归来进错房间上错床后,误认为巩大志是其丈夫而主动抚摸导致。虽然这个行为明显属冯丽错认对象,但冯丽的行为是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冯丽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而由于冯丽的这个过错,使得巩大志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种情况也不属于巩大志冒充吴刚将冯丽骗奸。因此,巩大志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但不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认定伴郎巩大志不构成强奸罪。(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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