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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强奸”近年频发
发布时间:2013-05-24 17:09:07 | 点击次数: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往。

  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在 “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时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如上述案例的被害人小云就随被告人至某KTV唱歌喝酒,在KTV时曾坐在被告人腿上,并有搂抱和抚摸行为;

  又如2010年刘某强奸案、2012年罗某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男女朋友关系。也正因为存在此类情况,在办案实践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二)案发地点多为宾馆、住处,被害人往往自愿来到案发地点或同意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如2011年黄某某强奸案、2010年郑某某强奸案等案件,被害人均系与犯罪嫌疑人一同登记入住某酒店;2012年王某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

  此特征一方面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现今社会的一般语境中,“一起开房”、“半夜去男性住处”等描述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性暗示,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

(三)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前曾饮用酒精类饮料,部分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正因此类案件往往发生于聚会或者约会后,被害人相当一部分在案发前饮用过酒精类饮料,甚至部分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据统计,近三年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办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强奸的所占比例分别为13.6%、15.8%、18.8%,呈一定的上升趋势。酒精不仅会降低被害人的意识清醒程度和身体控制能力,也会降低犯罪的实施难度,刺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欲望,使犯罪更易得逞。

  (四)犯罪暴力特征弱化,被害人反抗没有“典型性强奸案”强烈,有半数案件没有伤痕。

  在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暴力只是其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因此,其通常根据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统计近三年来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强奸案件,有暴力情况的案件可以分为殴打和压制两类,其中“殴打类”分别为9宗、6宗、11宗;“压制类”分别为7宗、8宗、12宗,基本各占一半。

  如果将“醉酒强奸”、“强奸幼女”、“强奸精神病人”一并进行统计,有半数案件没有伤痕。被害人反抗的弱化,一方面使嫌疑人的犯罪难度降低,另一方面也就失去了伤痕这一证明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五)被害人报案往往犹豫、反复,部分案件报案不及时。

  由于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因此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找被害人进行“和解”,这也就导致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如2012年曾某强奸案,曾某的亲友就多次找到被害人给付赔偿,要求“和解”,迫使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出具材料称该案“无暴力和胁迫”情形。更有部分案件,被害人系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错过报案最佳时间,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

  (六)因网络、微信认识交往后发生的强奸案增多。

  据统计,福田区检察院近三年经办的强奸案件,因网络、微信交友而引发的强奸案分别占到强奸案的9.1%、22%、12.5%。犯罪嫌疑人通过即时通讯类软件与被害人联系见面,也有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系通过婚恋网站和招聘网站约会后实施犯罪。2012年以来,出现了两宗因微信交友引发的强奸案。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交往只发生在双方之间,证据相对匮乏,且约会地点往往是在酒店等密闭空间,案件发生时不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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