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判决“醉驾也要赔”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昆明中院、江苏省射阳县法院、江阴市法院等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其中,昆明中院早在2007年的一份判决中就指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南京市河东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例中认为,保险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1年1月,江苏省高院通过一份《讨论纪要》,更是在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对“交强险拒赔醉驾受害人”案旗帜鲜明地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因为“醉驾是违法行为,不能鼓励醉驾!”还因为全国通用的交强险条款也有规定:“醉驾只垫付抢救费,不负责财产损失。”而这两个理由似乎越来越站不住脚。学者说,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受害人,打击醉驾,更多的应从刑事上处罚。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醉驾也要赔”。
是否赔了就真的是鼓励醉驾?而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醉驾保险索赔是否会越来越难?
案件
醉驾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7月1日下午,何某驾驶着一辆“大众波罗”轿车,和几名朋友到个旧某饭店用餐后,又到酒吧娱乐。次日凌晨零时10分许,何某又驾驶着这辆轿车,载着朋友行至个旧市某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右侧撞击过路的樊某,造成樊某死亡。后“大众波罗”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微型车碰撞,造成车上的吴某受伤。
事发后,交警经现场勘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全责,行人樊某无责任。何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樊某死亡后发生了各类费用共计306851元。因肇事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该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死者家属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这一申请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驾驶人醉酒。因该案中何某属于“醉酒驾驶”,故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告保险公司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无奈之下,死者樊某的家属将平安保险告上了法庭。
个旧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赔偿樊某家属11万元。法院认为,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平安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平安保险不服,上诉至红河中院。今年1月27日,红河中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撤销个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樊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醉驾不赔”是对保险条例的“偷梁换柱”?
“何某坐牢了,家里又没有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该赔的时候不赔,难道让我们的亲人白白死去?!”拿到终审判决,死者家属心情激愤。今年初,他们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向云南省高院和红河州中院申诉,申请再审。
张宏雷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用来作“挡箭牌”的就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复备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这是目前全国保险公司通行的“酒醉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依据。
“这看起来似乎有理有据,却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张宏雷说,该条款的上位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该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要求交强险必须赔偿醉驾车祸受害人的“人身损失”,简单说,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驾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而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中,“赔人不赔物”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10月10日,家属收到了红河中院的书面回复。该院表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精神,对《交强险条例》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财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判决平安保险不承担交强险责任是正确的。
讨论
赔了就是鼓励醉驾?
记者了解到,红河中院所依据的“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其实是最高法在2009年作出的一份批复。大致内容为:对《保险条例》“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醉驾情形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近年来,该批示广受司法界的质疑。
“这个批复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一名律师在网上发帖表示,交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设立的,具有公益性、救助性。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既无责任,亦无妨范,是无辜的。如果在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赔付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有人认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否则就是鼓励醉酒驾车。“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但这种公益性是建立在依法遵章的前提下,而不是怂恿和支持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安定因素为代价。”
对此,张宏雷表示:“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此任何人不会有异议。但闯红灯不也是违法吗?有人会说,闯红灯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质不同,闯红灯肇事是过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但二者对受害人来说并无本质区别。被闯红灯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死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很多学者也表示,对于醉驾等犯罪行为,应该从刑事上从重处罚,而保险赔偿这一块,受害人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醉驾入刑后,保险拒赔的依据更充分?
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有人认为,这会让保险拒赔的法律依据更充分。
记者从一位保险业人士处了解到,“醉驾入刑”实施后,醉驾明确成为违法行为,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免责提供了充分依据。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保险合同角度可认为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或可依据免责条款中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拒绝赔付。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恐怕连抢救费的垫付也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对此,也有学者不以为然:“醉驾就是故意制造事故?这样的逻辑还有待论证。”张宏雷也表示,国家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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