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6日对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污染环境的两个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赔偿共计400余万元。此案对于今后云南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提起公益诉讼,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了畜禽养殖基地,在环保部门批复环评后,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让200余户生猪养殖户进入小区从事生猪养殖。导致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当地水源遭受污染,当地村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此后,环保部门对其处以50万元行政罚款,但污染事件却再次发生,二被告采取了给村民补贴帮助解决饮水困难等措施。
此案主审法官、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委袁学红分析,二被告提出自己已经因此事遭到了行政处罚,法院不应再判决其停止侵权。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二被告已经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不影响本案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此外,在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还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产生的环境监测费,但法院认为这属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开支,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二被告承担。因此,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为治理污染发生的费用417.21万元,并赔偿因此次诉讼产生的环境污染评估费13万余元。
袁学红表示,污染事件发生必然造成环境损害,以前是政府出钱治理,现在开展公益诉讼就是要追究污染者破坏环境、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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