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务院消除“乙肝歧视”很给力,从政策制度入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国务院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时受到限制和不公正对待的问题长期存在并且得不到根本解决。
为了彻底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难、就业难问题,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权威专家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作了充分论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将食品安全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规定,明确为,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制度上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工作的权利。
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组织下,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禁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的政策。2010年2月10日,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的名义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
新政策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督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全面清理、修订与乙肝检测新政策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通过这些努力,为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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