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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批准男子与精神病妻离婚 遭女方父母起诉
发布时间:2010-11-14 15:37:03 | 点击次数:
 

 结婚4年的妻子突患精神病,丈夫竟带着她到镇政府把婚给离了!

 

  女方年迈的父母认为镇政府没有尽到办离婚证的审查之责,将其告上法庭。10月29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发懵:女儿女婿离婚了!

 

  2月26日下午,家住开县渠口镇茶香村的刘本菊,从亲戚口中得到一个有些不知所措的消息:女儿和女婿离婚了。

 

  说起自己的女儿,刘本菊不住地叹息:早在2005年9月,女儿陈春花经人介绍,和后来的丈夫李茂华相识,4个月后两人举办了婚礼。2007年6月,陈春花生下一个女儿,变故从此开始———她得了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我女儿有精神病,稍微看一下就能看出来,这种情况是不能离婚的。这个婚是怎么离的呢?”

 

  5月27日,开县法院宣告陈春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刘本菊为监护人。

 

  委屈:他们两人很正常!

 

  6月初,刘本菊一纸诉状把渠口镇政府告到了开县法院,要求撤销发给女儿和女婿的离婚证。

 

  法院开庭审理时,渠口镇政府觉得有点“冤”:李茂华和陈春花到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等,工作人员见两人面色从容、均能正确回答问题,双方还一再声称是自愿协商离婚的,对离婚协议,以及镇政府提供的书面手续,两人在按手印时,是在工作人员面前办理的。

 

  工作人员还回忆,整个过程没有看到两人伤和气,也没有看出有任何欺骗、胁迫的踪影,两人的行为也很正常。所以,就给他们办理了离婚证。

    法院:撤销会造成重婚?

 

  李茂华没有到庭。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询问,并审查各种材料和证明。根据法庭调查,陈春花没有发病,没有表现出精神异常。

 

  法院表示,离婚登记一经作出,当事人就获得了和其他人结婚的权利。法院如果判决撤销“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将造成对离婚当事人重新结婚权的侵犯。由于李茂华没有到庭,不知道他是不是已经和其他人结婚,如果盲目撤销该离婚登记,具有造成重婚的可能性。

 

  9月7日,开县法院判决驳回陈春花的诉讼请求。

 

  刘本菊为了给女儿讨一个说法,遂委托了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尹恒、傅小波律师向市二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争议:该不该查她有病

 

  10月29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的这起特殊的离婚行政官司,受到很多市民的关注,不少人纷纷前往旁听。

 

  代理律师尹恒表示,陈春花有精神病,作为丈夫的李茂华肯定是知道的。两人去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验相关的证件和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作为发离婚证的渠口镇政府,有责任去查证离婚双方的真实情况。“有要想和有精神病的人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而不是通过镇政府去离婚。”尹律师表示。

 

  渠口镇政府仍表示,目前的证据表明,办离婚证的当天,看不出陈春花有精神病。

 

  法院审理后表示,合议后再作判决。

 

  “和她一说话,

 

  就知道她有病”

 

  昨日,记者联系上陈家周围的一些邻居,说起陈家的事都连连说造孽。邻居们说,陈家和李家是同村,两家也相隔不远,村民都知道陈春花经常深夜外出,去挨家挨户敲门“扰民”,当地村民是苦不堪言,甚至小孩知道她来了,都会哭闹不止。

 

  “其实,她站在你面前,和她一说话就知道她有没有精神病了。”邻居们都这样描述陈春花的状况。

 

  □新闻纵深

 

  她的权利应当怎样救济

 

  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段茂兵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茂华明知自己的妻子有精神病,如果要想和妻子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不可能通过登记离婚。

 

  段茂兵表示,这个案子折射出我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上的疏漏问题。陈春花作为一个精神病人、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权利应当怎样救济?

 

  另外,目前重庆乃至全国尚未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查询制度。本案中,如果在领取离婚证直至案件审理的这段时间,李茂华已经与其他人登记结婚,那么二审法院如果撤销了陈春花与李茂华的离婚登记,李茂华就可能涉嫌重婚。

 

  针对类似情况,段茂兵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查询制度,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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