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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十三万 女出纳领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0-11-14 15:34:11 | 点击次数:
 

 在两年多时间内,挪用公司资金累计达136146.41元供自己挥霍,至案发时仍有106146.41元未归还,近日,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经营部的女出纳员谭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其挪用尚未退还的人民币106146.41元继续追缴,发还受害单位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经营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间,女出纳谭某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人民币136146.41元归个人使用。除2009年6月12日归还人民币3万元,至今仍有106146.41元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月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其挪用尚未退还的人民币106146.41元资金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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