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原告罗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撤销其在某网站上的不实网帖,并在该网站刊登向原告公开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任村支书。2007年上半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被告丈夫的父亲遗留下来的老土坯房被征收,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后因故该栋旧房未予拆除。2009年下半年,原告罗某某与其他几个股东协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旁兴建物流公司。2009年9月15日,物流公司与被告夫弟曹某某就已被征收的其父遗留的老屋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支付了征地款18500元。原告罗某某在与被告赵某某夫弟曹某某协商议定好旧房的烧火柴作价500元并支付补偿款,且曹某某表示柴火不要的情况下,原告罗某某当着曹某某及被告赵某某的面将旧房予以拆除。房屋拆除时,原告没有拿走屋内的任何材料。房屋拆除后,被告以该房屋她有一半所有权为由向原告索要赔偿款。2009年农历12月,被告再次到物流公司索要赔款时,与物流公司另一股东之妻发生口角,然后相互扭打,两人均受伤。2010年3月16日,被告公开在某网站百姓呼声栏目发布“衡山县XX镇XX村恶霸村书记强拆屋还打伤人”的网帖,该网帖称:“去年十一月,村书记罗XX为私欲要建物流中心,需占用赵XX父亲留下来的老房屋。罗XX向赵XX承诺:赔付赵XX房屋款。可不久,恶霸书记罗XX,瞒天过海,出尔反尔,趁夜深人静之时,晚上拆除赵XX的老房屋(一共五间),连同房屋上的材料也拿走。事后,赵XX找罗理论,要求赔付房屋款,罗不但不给,反而指使人打伤赵XX,并致赵XX左手无名指断裂,血涌如注,湿透了衣裤。赵XX受伤后,去找医生看病,也花了两千多元。……”等内容(作者注:被告所发网帖标题及内容均署真实地址和姓名,为报道需要,隐去真实资料)。原告认为网帖不属实,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诸本院。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所发网帖内容均无事实依据,网帖称原告是恶霸书记,是对原告的一种侮辱性的语言。被告在互联网站上发表网帖,以侮辱、诽谤的方式陈述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并对原告作出不适当的评论,已超出正常范围,足以毁损原告的名誉,严重贬低其人格,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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